《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485号)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,是我国商业特许经营领域的基础性法规。以下为特许人最需要关注的核心要点。
一、什么是商业特许经营
条例第三条规定: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、企业标志、专利、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(特许人),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(被特许人)使用,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,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。
二、"两店一年"准入条件
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,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(俗称"两店一年")。这是特许经营的硬性门槛。
三、备案制度
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,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。境内特许人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,跨省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(商务部)受理。
四、信息披露义务
特许人应当在订立合同前至少30日,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真实、准确、完整的信息披露文件,包括特许人基本情况、经营资源、费用、财务状况等。
五、主要违规责任
| 违规情形 | 法律后果 |
|---|---|
| 未按规定备案 | 责令限期备案,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;逾期仍不备案的,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,并公告 |
| 广告中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 | 责令改正,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,并公告 |
| 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| 责令改正,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,并公告 |
本解读仅为要点摘录,具体适用请以法规原文及主管部门解释为准,也可联系协会获取合规辅导。
